为提高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等法规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都属于事故报告范围。
二、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要求
(一)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并立即启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部经理要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各县、城区、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事故发生地的各县、城区、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各县、城区、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时,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自收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
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在收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报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四、事故报告受理
(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监管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
(二)属于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管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报至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属于各县、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报至县、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县和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事故分析
(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监管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原则上应**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核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分析报告并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技术分析报告将作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一步行政措施的重要参考。
(二)属于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管的建设工程,各城区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现场核实和技术分析,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分析报告并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技术分析报告将作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一步行政措施的重要参考。
(三)属于各县、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各县、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对事故进行现场核实和技术分析,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分析报告并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技术分析报告将作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一步行政措施的重要参考。
(四)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县、城区、新区(管委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六、事故报告内容
(一)事故报告应当包括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类型;
2.事故死亡人数和重伤人数;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初步原因;
5.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名称;
6.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名称;
7.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名称;
8.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名称。
9.项目是否报建情况和项目监督部门。
(二)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1.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七、事故报告形式
(一)对情况紧急、性质严重的事故,可先电话报告,待了解核实情况后再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
(二)可先通过传真及时上报书面报告,再及时上报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
我局将加大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等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
源于: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侵删